人在一生中,或多或少都会攒有一定的资产,在死去后这些资产都市当成遗产举行处置,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遗产就会根据继承法来调配。有些人不会写字或许没有来得及立遗嘱,就间接口述了。那么,行动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动遗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动遗言属于法定遗言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划定了“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行动遗言,行动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有法律效力:
(一)危急情况。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遗言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失效。
(三)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无效。
此外,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划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誊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言人署名。
以灌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行动遗言。行动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以下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以上便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收拾整理的相关行动遗言是不是拥有法令效能的相干内容,综上,遗言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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