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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房产、公司股权、现金股票证券、古董字画古玩、遗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的离婚分割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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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洪湖律师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

时间:2021-12-14 14:51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洪湖律师,离婚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在许多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今天,我将总结不同情况下股权的处理情况: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名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但对其有一些特殊规定。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离婚诉讼时如何分割股权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和夫妻离婚的法律事实,由于此类股权分割不涉及第三人股东,人民法院一般以下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一方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按其协议处理。

  2.夫妻双方不能就公司股权分割方案达成一致的,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②双方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③双方都主张公司股权,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但相应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④双方不愿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解散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罗湖区洪湖律师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有时其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独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揭开公司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使夫妻离婚,也不能免除离婚前的公司债务(主要是指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债权人要求偿还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
 

  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许多公司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在内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工商登记中规定的夫妻投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中规定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的正式需要,则应按照夫妻双方的真实含义进行处理。由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涉及第三方股东,人民法院一般以下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方案达成协议的,一方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协议处理,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夫妻双方同意公司股权分割方案,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其协议处理。持股比例的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夫妻双方不能就公司股权分割方案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②双方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③双方都主张公司股权,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但相应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④双方不愿取得公司股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名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困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外,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处理:
 

  ①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股权转让所得。
 

  ②如果股东配偶不愿意成为股东或双方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股东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是由有限公司的人性化决定的。
 

  ③双方不愿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然后依法分割转让价格;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由股东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逃避出资。
 

  (四)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处理股权?

  1.夫妻协商一致,一方取得公司全部股权的,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夫妻协商一致,双方仍为公司股东的,可以协商处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能协商确定各自份额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处理。
 

  3.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再拥有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然后依法分割转让价款;股权未转让给他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逃避出资。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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