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家产
小赵(女)与男(男)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结婚。结婚后常常因琐事吵架,感情渐渐破裂。他们在2000年分开了。2002年,赵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段某坚决反对。经双方确认现有家产为:l0万元存款,电视、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另外,历届国际、国内运动会都有赵某参加过10枚金牌,奖金l0万元。要求获得一半奖章的段某控告。
法庭认定,赵某和段某家中的存款10万元和电视机等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合理分割;赵某所获奖牌,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性,应为一名被告。法院判决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什么是私人财物?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1)配偶一方的财产;(2)配偶一方所有婚前财产;(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4)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配偶一方曾因军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转业后获得医疗补助,一方因参加体育比赛而获得的奖杯、奖牌,此种物品记载了获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在本案中,赵某获得的奖章,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当是赵某的个人财产。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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