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归子女所有,并在财产上反悔
起诉人和被告是一对夫妇,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0年11月2日达成协议,本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汉沽区绿地二期34号楼一套住房的产权归二人女儿所有,该房屋后期的应付房款由被告支付,或贷款偿还。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经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现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书已经发放到了被告的名下,鉴于被告已经反悔了协议,原告也反悔了,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该财产。
法庭裁决:房屋归被告所有,支付原告部分房屋价款
原审被告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拆迁方式,以共同购买的方式取得本案诉争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5.6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配,被告均分。剩余部分房屋建筑面积43.08平方米是双方离婚后被告以贷款方式支付的房屋价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私人财产,本着方便居住的原则,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价款。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判决对原告房屋的所有权。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认为:婚内财产协议规定的财产归子女所有吗?
婚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方面,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婚姻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许多夫妇在签订财产协议时,会考虑孩子以后的抚养问题,会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这样的财产约定,这些财产仍由父母掌管。在法律上,赠与是不能实现的。自然,未完成的捐赠将不会生效。在实践中,这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都以无效的认定而结束。这一情况通常属于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深圳离婚诉讼律师
个人财产如何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