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婚前财产之后,钱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费;二是购买其他资产。若需要购买其他资产,这时候要注意,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因为新资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个人财产购买,就可能导致新购买的资产变成是夫妻共同财产,更糟糕的是,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所得价款用于购买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支付,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则此时即便在出资比例上大部分为个人财产所付,但因双方已经进行不动产登记,确认两人为共同共有,则在分割时亦为平均分割,而非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确认为个人所有份额。
2 不要让对方管理你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与孳息方为个人财产。还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案例
2010年11月28日,戚×死亡,遗留有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一套。2012年原、被告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现房屋一直由被告刘×独自居住使用,原告曾多次要求到诉争房屋内居住均遭被告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原告董×所有,原告按被告享有的所有权份额折价补偿被告;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被告刘×所有。
二、被告刘×给付原告董×房屋折价款二十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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