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参与分割A楼房及附属物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等费用,能够提供证据证实韦某买地建房的行为均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后、离婚之前,故该房屋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予分割。
张某在与韦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之所以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无”,是因为当时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和韦某刻意隐瞒,张某对存在A楼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故张某主张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等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韦某在买地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曾向亲属借款12万余元,故因该楼房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奖励共计180万余元,应先扣减借款12万余元后,余额167万余元再由韦某、张某平均分割,即张某可分割到83万余元。据此,邕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一方离婚前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来说: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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