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宋和陈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都是再婚。这段婚姻持续了八年多,期间他们没有孩子。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后来,原告宋意识到,他在婚姻期间忽视了双方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被告陈作为投保人,宋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人寿保险(股息)人寿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受益人为原告,死亡保险受益人为被告,支付5年,2009年2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每笔保费为15487.5元。后来,宋想到了这笔财产,并多次与陈协商分割,但都被陈拒绝了。2017年5月,陈终止了保险合同,退还了54878.65元到个人银行账户。在多次索赔失败后,宋北区法院起诉了陈。
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原来。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同意离婚。当时,财产纠纷没有得到处理。现在原告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处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现在合同终止了,退还的现金54878.65元属于原来。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原来。被告分享50%。
如今,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式越来越普遍。然而,当大多数当事人离婚时,他们会忽视保险的分割和处理。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离婚时必须明确处理,以避免离婚后要求失败,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分析
保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现简要总结以下情况和分割方法。
一、财产保险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
2.婚前投保个人财产,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婚后个人财产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一半保险费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的财产保险
1.持有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明,变更或终止保险公司,分割已支付或退保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发生事故时取得保险金,否则作为储蓄计息。这可以通过协议、分割补偿和终止合同来处理。
二、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
(一)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1.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有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支付的个人保险费分割共同财产;
2.受益人为对方的,应当在判决或者协议离婚后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并相应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者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属于子女;子女死亡的,继承后分割为遗产。
2.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如果受益人是子女,离婚时夫妻之间都没有赔偿问题,只需要变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监护人),不能变更正确,退保后的费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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