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诱惑,许多已婚人士无法忍受一夜情或寻找情妇的诱惑,导致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的四个原则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深圳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情况
于某某和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下一个儿子高某。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没有分割北京某社区共有的59号房屋,而是通过协议约定,高支付贷款后,房屋所有权归双方之子高所有。2013年1月,余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尚未变更为高,即尚未实际赠与给高。目前,他仍处于某某和高某的共同财产状态。因此,他不打算把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给高某。他主张取消以前的赠与,法院将依法分割59号房屋。关键词:房屋尚未转让,即所有权尚未转让、共享、取消赠与、依法分割。
高认为,离婚时,双方已将房屋协议赠送给高。正是因为余同意将房屋赠送给高,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比如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出于未成年人的考虑,我们不应该支持余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都知道59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讼房屋的处理,余某某和高某某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即双方同意将59号房屋赠与子女,这是基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余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讼房屋的处理协议,并要求分割诉讼房屋。其诉讼法律依据不足,违反诚信。因此,法院不支持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3年)东民初字第02551号:驳回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09734号判决(2013年)。
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如何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以一房名义登记的,判给业主。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双方名称分割登记。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维修、装修、原拆迁和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赔偿另一方;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四项:离婚时未取得财产的,依照《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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