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阿华和小军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女儿。8年多的婚姻生活充满了琐事的争吵,夫妻关系越来越弱,最终只能起诉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方面,由于女儿8岁,女儿明确表示希望和父亲住在一起;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他们有两所房子,一家共同经营的药房(注册经营者是小军的侄女),一辆小巴士和一些存款;在药房分割方面,双方存在争议,小军认为药房注册经营者是他的侄女,阿华不应该分享这部分财产,但阿华说投资和实际经营是夫妻,侄女只是名字,有权分割。
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阿华和小君离婚,女儿和小君住在一起。自2022年2月1日起,阿华每月承担1200元的赡养费。到女儿18岁时,两栋房子各分一套,小巴属于阿华,各自名下的存款属于阿华,各自对外债务由小君偿还,药房全部财产归小君所有。小君支付阿华财产补偿139200元,用于抵消女儿从2022年2月1日至18岁的赡养费。抵消后,阿华不再单独支付抚养费,也不再参与药房的运营。
主要困难在于药房的分割,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药房登记的经营者是局外人,即该男子的侄女,该男子最初也坚持该药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意分割,这对我们当事人来说风险相对较大。后来,我们了解到药房是由家庭共同财产开放的,药房的实际经营方多年来一直参与其中,因此我们有机会再次争取。经双方同意,我们决定采取财产补偿折扣抚养费的策略进行调解。最后,我们帮助双方获得了近14万元的补偿,双方的其他要求也成功地实现了。
夫妻以他人的名义开店,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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