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因遗嘱继承纠纷,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第1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1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修改判决,庭院内的房屋由我方继承,并支付对方六分之一的相应折扣价。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乙人有权领取六分之一的股份,但不应被判处取得其中一所房子,两家有矛盾,不能一起住在一所房子里, 一审法院判给李某乙室和李某甲室的第四室实际上是一个大房间,不能分开使用。 我们想要重建的房子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房子的使用价值是无法实现的。接下来就由深圳财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解离婚了遗产应该归谁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产继承一审判决后上诉的相关案例
1、李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北屋五和门口由我方继承。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错误的法律,案件中涉及的遗嘱形式存在缺陷,真实性存疑,无法确认是不是张某所表达的真实意图。房产不属于张某所有,房子由我们长期装修,应该考虑我们对房子的贡献。李一带着父亲的班级来到了城市,按照习俗不再继承家乡的财产。
2、针对李某甲的上诉请求,李某已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意见,坚持我方的上诉意见。我们认为一审确认遗嘱效力是错误的。针对李某已的上诉请求,李某甲辩称,不同意对方进行上诉意见,坚持我方可以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认定遗嘱是否有效方法正确,李某乙仅享有六分公司之一的份额。
二、向原讼法庭提出的呈请
1、根据遗嘱认证令要求在 xx、北京、 xx村屋用地北面的五栋房屋和东面入口道路归李甲所有;。本案诉讼费由李某乙人承担。
2、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丙与张某甲为夫妻的事实,两人于1958年1月12日结婚。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某乙,二儿子李某甲。李某丙死于2005年,张某甲死于2019年。李某丙的母亲牟林生于1909年,死于1996年。李某甲、李某乙陈述李某丙的父亲早于牟林去世多年。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芦各庄村宅基地的登记管理使用权人是李某丙,该宅基地上我们现有北正房5间及东侧门道。双方基本一致进行确认北正房5间为父母自己所建。关于一个门道双方之间存在问题争议,李某甲主张学习原来是中国厨房,李某乙为了更加方便变成了一些门道;李某乙主张,没有实现厨房,门道是李某乙新盖的。经法院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宅院内有北正房5间,东侧门道为彩钢顶棚。此外,李某乙号提交村委会证明、回执和郭东出具证明,以证明李某乙号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维修。2012年,李某乙号修建了庭院墙,更换了5栋房屋的屋面瓦,并将东门房屋挂牌上市;2016年,5栋房屋的装修由李某乙号承担。 李某一说:不知道这些情况,从来没进过房子去看。
3、李向北京迪克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一份《律师证》 ,该证内含一份遗嘱。遗嘱内容记载: “遗嘱人张某和李三行夫妻关系,分别有两个儿子: 大儿子李二世,二儿子李一世。”.立遗嘱人的丈夫李于2005年9月去世。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由于年事已高,为避免继承纠纷,立遗嘱人指定 Beijing Dicker 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师和张律师为证人,张律师代为书写遗嘱如下:它位于 xxxxx38号。立遗嘱人死后,其所有的房子都在北主屋5号和东门继承了立遗嘱人的第二个儿子李一。如果是上述房地产的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和补偿均属于1。这份遗嘱一式两份,一份给立遗嘱人,一份给律师事务所。立遗嘱人: 张; 抄写人: 张; 见证人: 纪; 地点: 北京迪克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16年10月26日。遗嘱由张某代表张某签字,张某按下手印。没有遗嘱认证程序的录音或录像,也没有律师谈话的文字记录。
三、律师证言内容
1、北京市迪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1的委托,指定纪律师、张律师为见证人,对张1的遗嘱进行见证。证人依法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如下审查:1.委托人张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2016年10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芦各庄村村委会出具的《立遗嘱人与李某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原件;3.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查验盖章的宅基地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兹证明本所律师吉某、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在北京市迪克律师事务所见证了张某的遗嘱。遗嘱人张某对遗嘱内容是有意识的、完全知晓的,意思是说,遗嘱人处张某的签名是张某的律师签的,手印是他自己盖的。委托书上,张的1签名是张的律师签的,手印是他自己按的。特此证明。见证明书上盖有北京市迪克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见证人:纪律师、张律师。2016年10月26日付款。
2、李某甲申请做遗嘱见证的两位中国律师纪某、张某出庭作证。纪某到庭陈述:2016年10月份,我接到这样一位女士通过电话信息咨询企业是否做遗嘱见证一个业务,回答问题可以,就约定了时间。张某甲和一位社会女性患者亲属到所后,我看到张某甲身体心理健康,思维更加清晰,遂单独办理了公司委托他们见证手续,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交流,都比较能够顺畅。因办理遗嘱见证发展业务管理需要学生两名专职律师制度作为一名见证人,我通知了张某律师行业共同提高办理,由张某律师代书遗嘱,立遗嘱后需要向自己本人宣读并签字人员确认,由于教师本人研究提出写不好字,遂由张某律师代为签字,张某甲按手印。李某乙询问证人:遗嘱见证时,房产是谁的?纪某回答:不清楚,我们不能只对张某甲的份额做见证,不清楚张某甲的具体市场份额。法庭调查询问:张某甲写不好字是什么这个意思?纪某回答:哆哆嗦嗦,写得很困难,她提出让我国律师代写,说话语言表达能力都很了解清楚,委托书张某甲也没有老师签字,而是对于律师代签她按手印。
3、证人张先生在法庭上发言:我通过季先生的律师介绍了季先生,他说我有一个证人要跟我一起,假设2016年10月26日下午,我和纪检员单独和张先生交谈。 在了解张某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能否书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情况后,我们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出庭作证,然后我代表张某写遗嘱。 书写完毕后,张某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再次确认是否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否被胁迫,如果双方无异议的话,用手印签字,然后由律师签字盖章。 客户将根本不写或年龄大写字母不好,律师将代其签字,由本人指纹。关于李3去世是否有遗嘱,李甲声明: 2005年,父亲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的时间,父母原先口头承诺,未来的家给李甲,李甲于1985年一直在村里申请房屋用地,在父母的资助下建房。李声明: 父亲去世无遗嘱,李房基的是李自己申请的,房子是他自己建的。
李某甲主张:母亲进行看病的费用是李某甲出的,并提供基本医疗费按照发票。李某乙主张:母亲为了看病的钱,李某乙也想给,李某甲说不用,说母亲之间的卡上还有钱,母亲的存折保存在李某甲处。此外,李某甲日声称,她的母亲只在原来的识字课上学会了阅读,会读一些单词,但不会写,并提供了她以前的户口簿复印件。 上面写着“识字:文盲”。 李某乙认为她的母亲可以写,不需要代理签名,并提供了由李福松和王淑云签名的书面证明,张某甲可以写。以上就是深圳财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解离婚了遗产应该归谁继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财产分割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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