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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房产、公司股权、现金股票证券、古董字画古玩、遗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的离婚分割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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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讲离婚十年未分居男方再婚要前妻搬走

时间:2022-04-22 15:1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财产律师,财产分割

  2003年,家住顺义的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此后,高女士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内,两人长期同居。2020年,池先生再婚,认为高女士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于是向法院请求责令涉案房屋归他所有,高女士搬出了涉案房屋。4月22日,顺义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将房屋分割,保护了双方权益。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据原告池先生介绍,她和高女士有一个女儿。2003年,由于感情不和,她被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12月24日,双方协商了顺义区某镇某北房6间,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协议规定,池先生赔偿高女士6000元,医院的财产和全部财产归池先生所有。签订协议后,池先生向高女士支付了6000元的赔偿金,但高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执行,一直占用池先生北侧的6间主房。离婚后,池先生在房子的南侧建了一座南倒座的房子,高女士也占了两间。池先生认为,高女士占用的房子应该归他所有。2020年3月,池先生再婚,认为高女士占用了原告的房子,主人居住,严重妨碍了她的生活。高女士拒绝撤退,池先生起诉法院,要求命令位于涉案房屋的北房6间,南倒座房6间归原告所有。

 

  高女士认为,北房和南倒房是双方共同所有的。北房六间是两人未离婚时共同从村民处购买的。因此,北房六间是婚姻中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拥有北房三间的所有权。高女士还告诉法院,虽然双方离婚了,但他们没有分居。从建设到建设,南倒房六间属于同居关系,南倒房也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此外,高女士还表示,她和孩子一直在使用房间北侧的三间房间,池先生知道并同意,再婚前从未要求她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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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过程

  池先生的女儿在法庭上作证说,她直到2019年才知道父母离婚了。当时,我父亲说他找到了一个新阿姨,他知道他的父母在2003年离婚了,多年来一直和正常夫妇一样生活。

 

  法院发现,涉案房屋内的六间北房原本是双方婚内共同购买的收入。双方于2003年签署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此外,法院建议他们在离婚后形成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自离婚以来,双方共同住在诉讼住宅近20年,共同抚养孩子,照顾家庭,双方也有经济联系,两人都表示愿意再婚,虽然没有再婚登记,但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可以推断双方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按出资份额和贡献分割。法院最终按照照照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结合各种因素,酌情处理。

 

       法院判决

  今年年初,顺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内有6间北房,南倒房屋南侧有3间属于原告池先生;南倒房屋北侧东数第一,​两间属于被告高女士;南倒房屋北侧东数第三间由原告池先生和被告高女士共同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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