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欠下了网购上瘾的140多万。
开老婆的衣帽间,刘成(化名)险些晕倒:里面全是衣服、鞋子、包包等,满了连门都关不上。在一份清单中,光牛仔裤就有300多条,200多双,大部分都没有穿,而这些仅仅是妻子在网上购物时的“战利品”。
令刘成更加震惊的是账单:两年后,妻子瞒着他疯狂网购,花光了积蓄,刷爆了信用卡,还向亲戚和网贷平台借钱,加上利息高达140多万。刘成希望用自己的家事提醒大家:“家人要多交流,网购要理性,不要贪图便宜,收不住手。
八月份,刘成陆陆续续接到一些网贷平台打来的电话,说他妻子借钱没有还清。这时他开始警觉了。
他问妻子怎么回事,妻子不承认,说可能是与她同名同姓的人欠钱,网贷平台出了错。但是催款电话一次又一次,已经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回家后,他去找老婆证明,老婆这才说真话,她说,她的确是通过这些平台贷款的。老婆的回答让刘成更加心烦意乱:“连二千块也不能出钱,家里有没有存款?”在刘成的逼问下,妻子这才把家务事公之于众,听妻子介绍,刘成险些晕倒:家里30多万元存款全花完了。
债台高筑是共同债务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示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换言之,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务确实是负债人的个人债务,则未清偿婚姻关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类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婚姻法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或另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案中刘成妻子网购的花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刘成没有和妻子约定将财产归各自所有,其次其妻也未与商家约定所负债务。深圳离婚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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