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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著名离婚律师说售婚前房购新房是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2-01-19 14:26 点击: 关键词:深圳著名离婚律师指出,共同财产

            案件介绍

  黄某(男)王某(女)是通过相亲网站认识的,见面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刚结婚不久,陈某即独自回到加拿大。

  张某结婚后,决定买一套1001号房,位于珠海市翠福路,首期款79.75万元。王某付了5万元定金。因此,陈某在回加拿大之前,将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出售,获得76万元的售房款。李某将这笔76万元转到王某名下,用于支付1001房首付款。

 

  因陈某。王某婚后两人没有真正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薄弱。二年后,陈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随后,陈某遂提起诉讼。起诉书上,王某称:陈某支付的76万元,应认定为陈某对王某以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聘礼"形式的赠与,从该房产实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而非王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76万元是在婚内购得,用于购买王某住房,陈某支付的76万元首期款项也已由陈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王某的财产。因此法庭应判上述1001房归王某所有。

  而陈某主张,1001房首期款760,000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因该76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应对该首期款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初审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涉及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某,但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由于利用程度划分和管理财产,法院裁定,房屋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按陈某首期出资及房屋对应的比例向陈某赔偿。

  初审后,王某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经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著名离婚律师说售婚前房购新房是共同财产吗? 
 

  深圳著名离婚律师指出

  该案中,涉案1001房,尽管是在结婚期间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陈某和王某均有出资,配偶共同拥有的房产若在一方名下登记,则无法认定其为一方财产,且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可以认定。

 

  这起案件没有被平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因为这个案件中,76万元属于陈某出售婚前购买房产所得的房款,属于陈某出售婚前购买房产的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曾向王某赠与该76万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该76万元仍属于陈某婚前财产。

 

  本文结合本案及有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梳理了部分关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规则: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成立后,仍未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财产存在形式的改变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出售个人婚前财产,用变卖房产所得再次购房的,仍属一方个人财产。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应当先行剔除。一方主张排除婚前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明婚前财产价值、数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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