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无子女。
婚后双方因琐事情感失和,2013年发生冲突,2014年分居。
2014年3月,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
2015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法院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他不同意离婚。
原告说,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中有共同存款,并提交了存款和提款凭证。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被告说,这笔钱来自婚前房屋拆迁补偿和养老金,大约是剩下的一半,并提交了账户记录、判决、案件收据和其他证据。
被告说,原告名下有共同存款,并要求依法分割。原告不承认这一点。在一审中,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2014年以来账户的交易细节,显示2014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为200元。在二审中,被告的申请,法院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开户后转移了原告的银行流量细节,显示原告在2013年通过ATM转账和卡取将账户中的1.95万元转移到外人雷的名下。被告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租赁收入,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在离婚前转移了该夫妇的共同存款。原告提出该存款是其酒店收入的收入,并开始说该存款已用于共同费用,然后也被称为偿还其侄女的贷款,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此外,原告同意在审判中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其他存款由被告支付10万元,然后原告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1.允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归被告所有;
3.原告名下的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12万元。
典型意义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名义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财产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销售。
深圳优秀离婚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被告婚前房屋拆迁资金转换的存款应归被告个人所有,被告婚后所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13年,原告通过ATM转账和卡取将账户中的存款转移到外人名下。原告最初表示,该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又称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合理解释和解释资金的下落。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存在转让、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少分原告名下的存款。被告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原告名下的存款并给予支持。
因此,被告的婚后养老保险金属于被告,原告应赔偿原告转移的19.5万元存款。深圳优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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