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离婚后,夫妇因财产问题而将对方告上法庭。
叶女士和丈夫结婚十年,但丈夫渐渐对自己没有了感情,经常不回家,导致二人感情破裂,而叶女士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丈夫有出轨行为,因此丈夫也不会作为过错方来少分或不分财产。在办理离婚时,由于叶女士继承大姨家财产的归属,双方产生了纠纷。大姨妈生前无儿无女,由叶女士照看送终,丈夫自以为自己也照顾了大姨,因此该继承所得财产应归夫妻二人所有。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所取得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拥有共同财产的权利。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归夫妻共有。该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的,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平等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共同所有在此指的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只有财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除非离婚,否则不能按份额处理。
如果是财产继承或赠与,则有一种继承财产不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有。民法规定,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则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人身损害而取得的赔偿或补偿,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资料,只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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