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抵押财产的问题,应根据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姻登记前后、购买资金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财产证等方面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的几种不同情况婚姻律师深圳现分析如下:
一 、婚后夫妻双方购买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能够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不达成协议,需要法院依法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是判决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完全取得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
对于这种情况,婚姻律师深圳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当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配偶无权要求离婚时分割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偿债务,双方也没有义务偿还。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抵押贷款债务也为其个人债务。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的,应当予以补偿。对于剩余未偿债务,双方无义务偿还。
三、离婚时抵押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利益归属。
对于抵押房屋因房价升值而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之为水果。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其所有权。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法院在现实生活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这个问题,婚姻律师深圳认为应该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
首先,明确房子的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个人财产之一,那么房屋产生的水果当然应该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而由于市场本身的原因,房屋的增值部分自然无权要求分割。
其次,抵押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增值产生的水果自然属于双方。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享受房屋增值产生的水果。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产证的抵押房屋所有权。
婚姻律师深圳认为,这需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个人财产首付购买和抵押贷款,婚前办理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人的财产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应该是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虽然婚后参与还贷,但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但是,对于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其还款部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无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视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夫妻的工资和奖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的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有一种观点,即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婚姻律师深圳认为,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为购买房屋付出了更多的钱。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婚姻律师深圳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式的转化。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也往往高于配偶一方,因此配偶一方参与还贷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此时,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的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没有出资而成为共同财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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