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违反协议,提前打开银行保管箱
1998年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1月,小景向越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夫妻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各自名下的停车位,归各自所有。
小欣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小欣建议小静在银行租用储物箱,要求清点和分割储物箱中的财产。
对此,小景当庭表示,保管箱内只存放了车位维修基金等证件,其他物品不清楚,小欣不认可。
之后,双方在审判过程中确认,将于4月2日下午到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产。
开箱当天,小欣发现箱内没有贵重物品。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得知小静已于4月1日提前办理开箱业务。
对此,小景解释说,储物箱里的一些物品是第三方小东拥有的,所以他先把它们拿走了。为此,小景还出示了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内容反映,他将重要的私人物品存放在小景租用的储物箱中,并要求小景不要向他人泄露。鉴于小欣想打开箱子进行检查,小景先打开箱子,取出小东的物品并归还。
小欣认为,即使证书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小景在开箱时是否取走了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贵重物品,当法院反复强调需要与小欣一起开箱时,仍然提前私下开箱,说明其转让的财产价值很大,因此认为小景不应分享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法院问小景能不能通知小东在法庭上作证,小景回答:小东说没时间来法庭。
法院判决:男方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30%
越秀法院一审判决:允许小景与小欣离婚,并酌情决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小景占财产价值的30%和70%分割。
判决结束后,小景不服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小静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在开庭前签署了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了小静的举证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小静知道自己已经同意小欣清点储物箱的时间,小欣已经提出分割箱内的财产时,她仍然提前处理开箱业务,这很可能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在小静提到的外人小东没有出庭向法院作出合理的解释,小欣也不承认这一点,所以法院接受了小欣的意见,小静的上述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隐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或不分割财产。
因此,根据本案中的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隐匿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分割或分割。
在一般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转移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小静和小欣同意打开储物箱的时间,但在没有告知小欣的情况下,小静提前单方面打开储物箱取走部分财产,隐瞒小欣,第二天与第三人小东一起打开箱子。小静主观上故意隐瞒,导致储物箱无法查明,严重损害小欣分割储物箱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构成了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履行承诺。小静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也违反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者必须坚持底线,诚实诉讼,故意虚假诉讼,或者伪造、隐瞒、破坏有关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
若有上述行为,不仅会损害自身的民事权利,还会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专业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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