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中,当夫妻离婚时,他们通常会把钻石戒指还给对方,或者扔进河里和海里。。。他们扮演着明显的爱恨情仇,把钻石戒指当作粪土。在现实生活中,它不同于电影和电视剧中的情节。一些夫妇可能会因为钻石戒指的所有权而发生纠纷,甚至在离婚后上法庭。
夫妻关系不和时选择离婚,结婚时买的钻戒怎么分?深圳免费离婚律师和你一起看下面的几个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例一
离婚后,孩子起诉前妻要求几百万结婚钻戒。
刘杰和张娟于2010年相识。恋爱期间,刘杰绞尽脑汁追上了张娟,花了100多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在强烈的攻势下,刘杰得到了他想要的。两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他们聚在一起,离开得越来越多,并逐渐产生矛盾。结婚两年后,张娟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
离婚诉讼一结束,刘杰就起诉前妻,要求取消婚前财产协议,退还价值100多万元的钻石戒指。然而,已经戴在张娟手上的钻石戒指很难摘下来。张娟认为钻石戒指是刘杰给她 的,所有权已经转让,刘杰无权要求退货。
对此,重庆渝北区法院认为,刘杰要求撤销婚前房地产协议,法院支持。对于返还钻石戒指的要求,法院认为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经转让,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一对夫妇在海口因金戒指等物品分手后上法庭。
夫妻离婚,夫妻分手往往是因为婚戒、彩礼等财产引起的纠纷。海口有一对夫妇在法庭上。
张斌和赵敏都住在海口。2017年,他们被朋友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交流,双方打算发展成恋爱关系,条件成熟时结婚。恋爱期间,张斌给女友买了一枚价值843元的金戒指和一块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不幸的是,经过近半年的交流,这段关系以分手告终。
张斌觉得自己输了,于是向赵敏要了金戒指、金手表和现金转账。但赵敏说,金戒指是自己买的,不是张斌送的。为此,张斌向前女友起诉。
然而,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斌的要求。法院认为,张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赵敏,并应承担不可证明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离婚妻子要求丈夫归还钻戒。
2012年,钱静被介绍给村民庄强。他们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婚礼前,庄强给了新娘一套珠宝,包括钻石戒指、金项链等。起初,他们的关系还可以。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他们离婚了。在这方面,钱静提出离婚,除了分割财产外,她还要求丈夫归还钻石戒指和金项链。
大理人民法院认为,婚前购买的珠宝应视为婚前礼物,属于女性的个人物品,由男性返还给女性。因此,法院裁定该男子将钻石戒指、金项链和其他珠宝返还给该女子。
律师说法
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一中,刘杰买了一枚钻石戒指向张娟求婚。这种行为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丽华认为,这应该被视为刘杰对张娟的礼物。张娟接受刘杰赠送的钻石戒指后,权利转让。鉴于婚前赠与,是张娟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条和《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双方离婚,钻石戒指也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丽华说,第三个案例与第一个案例略有不同。庄强和钱静于2013年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问题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在婚礼前赠送给另一方的珠宝是否应分割为离婚时的共同财产?
林丽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将珠宝交付给另一方,双方没有另行约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珠宝用途、用户等情况确定珠宝属于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以避免分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外。由于珠宝的一般价值较高,即使一方使用,另一方也可以证明它是为了投资而购买的,应分割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一些法院认为,金银珠宝和其他物品不用于生活,也不属于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因此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仍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深圳免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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