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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解读假离婚能要求再分割财产吗?

时间:2022-03-18 16:4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知名律师,假离婚

  案情简介

  王和李是原夫妻。2016年5月,王想在北京买两套房子,而王已经在福州买了房子和商店,不符合购房条件。因此,王想出了假离婚的方法。王和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同意将夫妻所有财产归王所有。2018年11月,由于王与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破裂,假离婚成为真正的离婚。李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观点

  李能否起诉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与李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意味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假离婚。根据公平原则,李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一年内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起诉变更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但一年以上,无遗漏财产,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占有财产,已通过诉讼时效,李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分析

  同意了第二种观点。无论双方出于何种原因选择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都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王和李是真正的离婚,而不是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含义,该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受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3)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不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王和李签署了离婚协议,没有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协议规定所有财产属于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遗漏财产,本案没有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所以李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解读假离婚能要求再分割财产吗?

 

  其他案例

  案件回顾:原告刘先生表示,他和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并签署了婚前购买协议。两人同意: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果双方分手,财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应将张女士承担的所有费用返还给张女士;房屋增值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资的资本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入。

 

  2013年8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2016年2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商量以刘先生个人名义在北京买另一栋房子。他们计划通过假离婚避税,待房地产交易完成后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随后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假离婚是为了避免购买第二套房子所需的税费。后来,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在婚前重新签署了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协议屋的所有权协议。张女士随后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和孩子轰炸住宅。

  刘先生多次试图再婚,但张女士拒绝了。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是为了避免国家购买第二套房所需的税费,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该协议的内容无效。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裁定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法官解释

       中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发现的事实,刘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前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两套房子。后来,双方签署了假离婚协议。在假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离婚是为了避免二套房的税费。同日,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再婚。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和张女士为了购买二套房避税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是行政备案手续的必要条件。双方的真正意图不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实际分割。刘先生对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其自主意义的表现,其效果也不是其真实意愿。离婚协议中双方的协议不是基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明确认识,也不是双方的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让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减少或者不分割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裁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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