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离婚后再婚。
祖先(女)和吴(男)于1974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了许多孩子。1998年,吴与他人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2002年9月,双方补办了婚姻登记。2006年11月,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2007年9月,吴与他人登记结婚,2010年4月离婚。2010年12月,祖和吴再次登记结婚。2013年7月,上述房屋被拆除,吴与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作为自己的财产。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拆迁房屋属于祖,房屋拆迁权益属于个人,相关拆迁资金由吴返还。
法院判决:再婚后生效协议不能作为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归祖某人所有。2010年双方再婚时,该财产在双方第二次婚姻中应属于祖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归祖某人所有,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祖某财产权利,应予以返还。对于吴某在庭审中提交的自己书写的,祖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笔记。鉴于祖某不识字,不承认笔记,吴某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申请,吴某应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法院未接受吴某提交的笔记。最后,法院判决吴某返还相关拆迁款。
深圳离婚知名律师说:离婚后再婚,如何确定生效协议中分割的财产。
本案是复婚后如何确定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的典型案例。虽然祖某和吴某在200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吴某在1998年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2006年的离婚协议,上述房屋离婚后应归祖某人所有,因此祖某和吴某在2010年再婚后,该房屋已成为祖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拆迁利益应归祖某人所有。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侵犯祖某财产权利,应予以返还。
对于吴在审判中提交的书面文件,说明祖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的笔记,因为祖说他不知道笔记的内容,也没有按笔记上的笔记。此时,谁应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吴提交笔记证明祖放弃所有财产,审判证明祖是文盲,如果笔记中的笔记不是我按举证责任分配给祖,违反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吴,告知吴应证明笔记的真实性,提交指纹鉴定申请。吴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指纹鉴定申请,承担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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