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与被告解除婚约,要求返还彩礼。
2013年农历二月,原告张的儿子张某某和被告李的女儿李某某通过村媒介绍订婚。根据当地农村订婚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100元的订婚款(两次见面的钱)、3万元的彩礼和几份烟酒礼品。之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因性格不合而不断解除婚约。现在双方因返还彩礼而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按照当地习俗返还彩礼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实,原告共支付被告42100元,包括两次会议12100元,彩礼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42100元。由于上述会议款12100元和烟酒食品属于赠与性质,法院不支持这部分款项和财产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
律师说:婚姻财产纠纷主体如何确定返还依据的法律关系?
确定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姻问题,还要考虑财产所有权。由于订婚男女一般经济不独立,经济基础差,男方支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收件人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并不完全由订婚女主人个人控制。因此,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婚双方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姻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有权要求。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有财产均来自个人财产外,订立婚姻的男女及其父母应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免费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免费取得赠与所有权的行为,具有免费、单一的特点。这种因婚礼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条件的赠与。只有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彩礼才会从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即赠与。随着男女双方婚姻合同的终止,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消失。赠与彩礼的原因属于消除。换句话说,受赠人在婚约终止后失去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原因。由于婚约终止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依据消失,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约终止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绝返还,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深圳婚姻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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