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离婚时,男方隐瞒结婚期间所购房产。
原为夫妻的孙某和李某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订协议:孙小某离婚后的儿子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支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房子里的现有住房和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没有共有财产,离异时互不干涉,无需再分割;男方经营公司、所有车辆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014年,李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向孙某支付抚养费,发现孙某现居住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自己的事实。所以李某因此而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人孙某争辩说,李某的起诉期限早已有两年多,且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01年起已开始分居。涉及的房屋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个人财产。与此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已在离婚时获得了全部产权,而现在的房子相对于公房来说,离婚时价值更低,并且购买了这套房子,所以对于这套房子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再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如汽车等财产”,自己现在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将财产分割。
北京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其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并赔偿孙某一百多万元。宣判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不当之处,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主张:离婚后对一方隐瞒的财产,可以提出诉讼要求分割。
离异双方似乎总是把感情上的不愉快转变为对共有财产的犹豫不决。为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公平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无疑可以更好地缓和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不愉快情绪,促进双方和睦相处。调解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方的惩罚,也是对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着莫大的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一方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如果对方发现有以上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中,尽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经营公司,拥有全部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于男方”,但是根据常识,在房产价值远远大于汽车,用“等”字覆盖房屋,违反常理,因此,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购买,属双方共有财产。就孙某提起的李某诉讼已经超过时效的上诉理由,由于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时效终止前已知道该套房子的存在,因此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了解到有该房的原因比较合理。
本案件在案证据能证明孙某现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李某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其进行分割。与此同时,对于隐匿财产的比例问题,需要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了分拆房子,法庭根据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和周边地区房屋的市价,酌情确定房屋的市价。与此同时,法庭结合孙某隐匿财产的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100多万元,属正当理由。深圳婚姻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