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谈是正当缔结婚姻的男女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看望权行使、夫妻配合财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自愿签署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相应义务。然而有的时候,少量当事人会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感情用事,在回复理性后,又后悔之前所签署的分割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后悔吗?深圳财产分割律师告诉你。
答案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后悔也来得及。
案例简介:
小王(女)与小刘(男)于2008年6月5日挂号成亲,2011年5月20日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据小王(女)陈说,婚后小刘(男)经常喝酒后撒酒疯逼迫过性生活,从不顾及本身感触感染。小王(女)是以身心受伤,过活如年。小王(女)餍足不了小刘(男)的性虐待,小刘(男)就带外遇的姑娘回家创伤小王(女)的心灵和肉体。性生活的分歧造成小王(女)曾多次病危被送病院急救。小王(女)为了尽快解脱与小刘(男)的苦楚婚姻,逼于无法与小刘(男)签订《离婚协议书》,此中商定“小王(女)赔偿200万元给小刘(男)”。(注:案例中小王自称遭到性虐待及没有响应证据证明)。以后,小王(女)忏悔,认为自己补偿对方200万太不公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女)的诉讼要求为: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商定的女方赔偿200万元给男方的内容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了小王(女)的诉讼要求。
律师观点:
小王(女)的诉求为什么没有失掉法院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二)第九条第1款划定:“男女两边和谈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富分割题目忏悔,要求变换或许撤销财富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规定,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自离婚起一年。而本案中小王(女)在远远超过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地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二)第九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富分割和谈时存在讹诈、勒迫等情况的,应该依法采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即法定的能够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仅限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而签署离婚协议。而本案当中,小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两点,即便签了离婚财富分割和谈,只要在离婚后一年内的法定时限内告状,举证证实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便后悔也来得及。
在这里,深圳财产分割律师要提醒大家,离婚是大事,在签订各种协议条款时一定要理性行事,不要给后来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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