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深圳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之一,也称为彩礼、彩礼、聘金等。旧中国缔结婚姻,最初达成婚约时有互赠嫁妆的习俗,俗称“彩礼”。新中国成立后,彩礼和与彩礼有关的订婚、订婚受到了批评,一度被废除,但一直顽强地存在于民间。“彩礼贵”的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受到关注。2017年1月,被告人(余无名氏)被介绍给原告人(马某男),并于2017年2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余某支付了14.5万元彩礼,并为被告余某购买了衣服、首饰等物品。2017年2月22日,原告马某男与被告于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民俗习惯举行婚礼,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于2017年6月3日从马的住所迁出。双方未能就彩礼等事宜进行协商,导致本案诉讼。
[律师声明]
实体资格当事人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的纠纷中享有支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和放弃民事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否定和承认纠纷中的民事义务的主体。
根据当地的婚姻习俗,新娘礼物是男方为了结婚而支付给女方的有价值的财产。按照当地的民族习俗,彩礼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男女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应局限于准备进入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因此,本案中,原告马某男与被告余某女虽为准备订立婚姻关系的男女,但原告马父作为原告马某男的父亲,是原告马某男认可的彩礼支付人之一,作为本案原告并无不妥;被告余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是返还彩礼的义务人。但由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没有收入来源,原告也未能证明其劳动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余仍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返还彩礼的义务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承担;被告人除了是被告人余的监护人之外,还是彩礼的收受人,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被告余熊是被告余的弟弟。虽然付彩礼那天他在场,但也是处理彩礼的。但结合实际,应该认定他是婚礼组织者,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接受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应该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
判决思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一)适用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马某男与被告余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礼后确实同居。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彩礼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彩礼金额,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是直接适用上述条款并责令全额返还。鉴于本案支付的彩礼金额较大,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无子女,最终判决认定被告鱼目返还原告的彩礼金额为9万元。
【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一)适用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理由;
深圳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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