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因为智力、精神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独立行使或者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依靠监护人的帮助来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民事责任呢?本文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案例分析
2017年,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发生了一起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案情如下:
A是一名20岁的精神障碍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3月,A到该社区一家美容院做头发。在美容院里,A遇到了一名名叫B的女子,B称自己是美容院的员工,并且向A推销一种祛痘产品。A被B的话说服,花费了4000元购买了这种祛痘产品。
后来,A的监护人得知了这件事情,并且发现A所购买的祛痘产品并没有明确的产品说明和合法的销售渠道。监护人因此认为A受到了欺骗和诱导,并且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美容院和B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法律分析
法律责任的认定在这个案件中,A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指导和帮助。如果A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缺乏完全理解和判断合同内容的能力,因此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如果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合同的效力应当被取消。同时,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即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A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被美容院的员工B诱骗购买了祛痘产品,根据上述原则,A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此,美容院和B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A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责任的界定在界定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标准。对于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通常不具备过错性,因为他们缺乏判断和辨别能力,无法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
侵权标准是指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在本案中,美容院和B的行为涉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如果商家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美容院和B的行为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侵权标准。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A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需要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定程序同意,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应当视为无效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签订无效合同的一方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得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于已经提供的履行,可以请求返还,但是不得得到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的,可以要求侵权人举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因商家提供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受到欺诈、胁迫、利诱等行为的,依法可以请求撤销民事行为或者确认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视为无效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四、深圳相关案例分析
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该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被营业员骗取财物。李某的母亲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深圳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营业员的行为涉嫌欺诈,符合侵权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结论
在本案中,A是一个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被美容院的员工B诱骗购买了祛痘产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A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此,美容院和B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A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界定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在本案中,美容院的员工B通过欺骗手段,诱导A购买了祛痘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而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本案中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A的监护人应当主动履行监护职责,对A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会因为缺乏判断能力而受到侵害。监护人应当注意,如果A的行为因为被他人诱导、欺骗或者胁迫而导致损失,可以依法请求确认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该行为,以维护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提醒大家,对于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被侵权人的监护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损失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加强对于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