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4年,王和李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意女儿由李抚养。王每月支付20%的月收入和2000元作为子女抚养费。2018年1月,王被原公司解雇,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月收入只有3500元。王提出了降低赡养费的标准,并与李发生了争执。
争论焦点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王能否要求降低赡养费支付标准:
第一种观点是,王不能降低赡养费的支付标准。王和李在法庭上调解了离婚。离婚调解书确定了王应支付的赡养费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
第二种观点是,王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赡养费,但不得低于去年居民的消费支出标准。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费用金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可见,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达成协议确定的赡养费金额,子女都可以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金额的赡养费。因此,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父母也可以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减少或免除赡养费。
(1)由于长期疾病或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丧失,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无法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赡养能力;
(2)因犯罪被监督无法支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原支付义务的父母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王的收入远低于签订调解协议时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协议中确定的赡养费金额。虽然不完全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但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况减少赡养费金额,但不低于上一年度居民的消费支出标准。当王经济改善和恢复前的水平时,应恢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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