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2005年9月22日,付某与付某的父亲结婚,付某某出生于2003年10月。之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7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不支付抚养费,男方婚前房屋一处归男方所有。此后,付某某的父亲独自履行抚养义务。
2015年2月10日,付某某在市儿童医院查出:生长迟缓,经医生诊断诊断为疾病,进行治疗,还需持续治疗至正常。付某父亲每月工资只有2100元,扣除还贷1550元,之后只剩下550元作为日常生活开支,无力再支付高额医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费用超过原定数额的,可请求增加抚育费,请求王某为支付某病假期间已发生的一半。
法庭裁决:被告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其子医药费。
当家长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家长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可以向父母提出赔偿请求权。虽然原告父亲和被告离婚时就抚养费达成了协议,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在原告因身体有病,离异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不能满足原告的治疗需要,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接受其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法定抚养费义务,原因是他们收入较低,无法接受。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治疗期间药物费用的一半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给付原告付医药费18064元。
辩护人认为: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这一约定有效吗?
我们《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未尽到赡养义务而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另外,《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就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在必要时,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本条所述"必要时",在下述情况下,子女可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第一,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在本案件中,尽管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协议规定原告的抚养费完全由原告的父亲负担,但这一协议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由于原告身体患有疾病,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治疗需要,被告不能因为收入较低而不能履行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深圳权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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