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3年,黎某和方某登记结婚,双方关系很好,2014年生下一女小黎。之后由于黎某工作调动到外地,导致二人长期在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因离婚纠纷继续分居,小黎由方某抚养。此后,黎某因女儿长期受到方某阻挠,遂诉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探视权。另外,方某已经向黎某提出离婚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争议焦点
在于夫妻在离婚前的分居过程中,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对子女提出探视权。关于这一点,有两种看法:
一、探望权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而原被告双方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探望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孩子的探望、交往等问题都是夫妻根据婚姻状况决定的监护权利,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抚养权作为亲权的一种,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当然也包括在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尽管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在分居期间,两人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法定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也当然享有抚养权、探视权,它体现了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因此,探视权应当得到原告的支持。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分析
第一,抚养权是亲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在结婚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都有。一方要对子女履行监护义务和抚养义务,当然要有与子女接触、见面、交往、互动交流的方式,否则很难达到监护养育目的。这样,夫妻双方分居,要求探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实际上就是履行监护义务,行使扶养权,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有关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离婚后依法有探望的权利,此外,由于父母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的行使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一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其法定监护和抚养义务而造成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视子女是父母监护义务和抚养权的应有意义,在立法上并未对此项权利作出特别规定,其行使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依据。
此外,父母婚内分居与离婚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婚姻关系也有很大差别,在父母离异期间,如果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很可能会遇到阻碍和不便,而不是直接抚养孩子。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由家庭矛盾、外出工作等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居现象,这一时期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另外,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支持婚内探望权,既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又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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