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爸爸想定期带女儿回家相处,可妈妈不放心。只让看女儿。逗留探望请求一方。一方要求探望式探望。究竟如何行使探望权?深圳探视权纠纷案纠纷案律师了解到本案的纠纷是因为探望孩子的方式。
逗留式探望被爸爸起诉。
陈先生和张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彤。2020年10月,他们申请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他们同意小彤将由她的母亲张女士抚养。陈先生有权每周与女儿相处一天。当她的女儿9岁时,她可以偶尔和陈先生住两到三天。在寒假和暑假中,她可以延长5到7天。张女士有义务帮助她。
不久之后,陈先生就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方式发生了争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先生认为,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这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他们离婚了,但他希望并要求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女儿应有的照顾和教育,这样女儿才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妈妈有担忧,求望式探望。
张女士说,陈先生独自带走了女儿。从那时起,她的工作和休息规则就完全被打乱了。回家后,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色粪便,经常在半夜哭泣,拒绝入睡。
张女士认为,3岁以下的孩子适合参观,陈先生和他的家人可以去张女士家。张女士要求:陈先生不能单独带女儿出去,直到三岁。如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单独带出去,张女士必须同意并在场。在疫情爆发期间,要求减少陈先生的探视次数,并将探视周期改为每半个月一次。
裁判结果
陈先生每个月四次探望他的女儿小彤,她是一个已婚的女儿;周六上午10:00午10:00至下午18:00,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参观张女士家。另外两次,陈先生在周六上午10:00将女儿小彤从张女士的住所接走,并在下午18:00之前将女儿小彤送回张女士的住所;轮流使用两种探视方式。
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一个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的意义是确保一方不直接抚养他们的孩子在离婚后可以定期与他们的孩子团聚,这有助于弥补家庭解体造成的情感伤害父母和孩子之间,并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探望和逗留探望。探望是指父亲或母亲在抚养孩子之前探望孩子。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逗留探望由探望者领取,并按时送回探望子女。这两种探望方式各有优缺点。
探视一般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视者与子女的深入沟通。然而,长时间的逗留探视有助于探视者和子女之间的深入理解和沟通,但直接受抚养者必须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探视者还必须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视者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应避免停留探视。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没有上述负面因素。陈先生不仅可以理解和满足女儿的生活需要,而且还可以平衡女儿对直接受抚养人的依赖,即母亲,这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裁定陈先生可以每月停留两次,而其他人仍然看望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是中国探望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产生。我们通常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应该进行过多的干预。因此,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法律没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探望权,当事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协商探望权,如一方不直接抚养他们的孩子是否可以暂时与他们的孩子生活在一起,一方是否可以带着他们的孩子出去,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等。由于不同的理解,很容易激发矛盾。
法院在审查探望权案件时,通常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生活环境、工作时间等,选择探望和停留探望的适用性。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有义务帮助另一方探望。
这些义务包括:
首先,探视权人的探视行为除了危及子女利益外,不应受到阻碍,应积极联系、配合,主动要求探视子女;
二是不得将错误观念灌输给未成年子女,影响对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的和谐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视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他们的孩子能够快乐、和平地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人相处,从而实现探视权立法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子女,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当事人协议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深圳探视权纠纷案纠纷案律师解释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非婚同居生子抚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抚养权变更:情 |
探视权的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解析抚养权归 |
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深圳未成 | 深圳离婚律师解析:离婚中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