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件情况
李和王于009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他们的儿子由王抚养长大。李每月支付600元的赡养费,并就儿子的探望达成协议。然而,两人都没有严格按照调解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发生了许多争议。李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配合他行使探望权。
2013年,李和王再次达成协议,同意:王每月定期带儿子到法院拜访李,两次拜访法院后,双方可以协商拜访时间,李每月支付抚养费。王不履行探望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的赡养费)。
但从那以后,双方就探视问题仍未达成协议,李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王某支付违约金96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不支持李要求王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李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主张被上诉人王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支持李的诉讼请求。
深圳著名离婚律师点评
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因探望权受阻而拒绝支付。因此,李某和王某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王某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无效。赡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赡养费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先决条件。李和王将是否支付赡养费视为探望子女的筹码,这显然将离婚引起的负面情绪转移给子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本质上属于亲权。探视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未与子女同居的父母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因此,探视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存在。孩子有被探视的权利,父母有探视的义务。因此,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在于对孩子家庭的安慰。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儿童的利益,但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表达意义的能力。因此,法院不能简单地应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主动审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圳著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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