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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谈离婚后谁抚养孩子判定标准?

时间:2022-02-12 14:29 点击: 关键词: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7年,阿健与燕子结婚。2018年,两人的孩子豪豪出生。2020年,阿健向法院起诉离婚。

 

  阿健说, 由于双方不断争吵,性格不一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自2019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燕子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置没有异议,只是在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上。

 

  阿健指出,豪豪应该由自己抚养,不需要燕子支付抚养费。他说,他有稳定的收入,学区住房,个人素质高,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阅读条件,父母健康,有养老金,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相比之下,燕子学历低,没有房产,工作不稳定,租在城中村,不能让孩子上好学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燕子说,孩子的监护权应该属于自己,阿健应该每月支付抚养费。43岁时生孩子,很难再次怀孕;孩子属于早产儿,根据医生的建议仍在母乳喂养和辅食喂养中,一直跟随母亲的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阿健工作很忙,因为父亲从来没有单独照顾过孩子,没有时间照顾生病的孩子。他婚前从事小企业,户籍地有股份分红和宅基地住房。分居后,他们和豪豪一起租了一个离父母和兄弟不远的地方,互相照顾,可以感受到大家庭的家庭氛围。豪豪的祖父母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愿意帮助照顾豪豪。

 

  燕子建议,由于燕子的教育背景、背景和收入不如阿健,阿健和他的家人总是傲慢和指责自己。这样的性格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成长不仅要看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家长的道德素质教育。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豪豪由燕子抚养。阿健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一次,不影响豪豪的学习和生活。

 

  阿健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谈离婚后谁抚养孩子判定标准?

 

  裁判理由

  关于监护权。法院认为,豪豪只有两岁零两个月,年轻,虽然燕子生活、生活、教育条件略不足,但她也有收入和固定住所,有略显不足,但她也有收入和固定住所,有抚养能力。而且,小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由燕子抚养长大,安全健康成长,生活成长环境一直稳定,庭审中也可以看到小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和依恋,贸然改变小孩的成长环境不利于现阶段小孩的身心健康发展。

 

  至于物质经济,作为孩子的父亲,阿健应该承担抚养责任,有能力帮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抚养环境。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由于固定收入不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庭审中,阿健承认月收入约2万元。结合孩子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裁定阿健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

 

  探望权。根据双方的意见,阿健可以每周探望一次,不影响豪豪的学习和生活。

 

  法院还指出,希望燕子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协助阿健行使探视权,让儿童感受到父亲和亲属的关怀;同时,希望阿健能正确行使探视权,在探视期间好好照顾孩子,注意孩子的健康,珍惜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双方可以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放下刻板印象,共同努力,确保孩子在各个方面都能健康成长,不要因为探视孩子而引起纠纷而给孩子带来精神创伤。双方要从照顾孩子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处理孩子的探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说法

  在法律上,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民法典特别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原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子女,母乳喂养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两岁以下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八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争执。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更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即哪一方抚养未成年人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外,这一考虑不仅取决于经济能力,还取决于稳定的生活和成长环境、父母的精心照顾和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赖以及一方是否不适合抚养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方的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院考虑到女方一直在抚养孩子,生活环境稳定,孩子对母亲有更多的心理依赖,结合男方可以给予更多的经济支持,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破裂和婚姻的结束,但不应成为亲子关系的分离。遇到情感变化的父母应妥善解决矛盾,合理协商,尽量减少婚姻破裂对孩子的伤害,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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