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进行收养,是指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通过夫妻之间共同收养,只有经夫妻关系双方可以同意,收养制度才能有效成立。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今天就为你仔细讲讲共同收养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共同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养法》 ,配偶收养子女须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收养。
1、什么是共同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配偶一方收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收养。由于收养子女并对其进行教育是已婚双方的丈夫和妻子的责任和义务,收养只有在丈夫和妻子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否则一方要求收养孩子,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许单方收养,不仅对孩子不利,还会影响夫妻和睦。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原则。在收养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这一点尤其必要,以便使夫妇和被收养的儿童能够有完整的亲子关系。
2、共同进行收养的法律制度规定
共同收养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配偶之间的协议改变。 配偶一方希望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不希望收养该子女但不反对单独收养该子女的,不得单独收养该子女。 但是,当配偶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子女,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由于另一方与子女已经有血缘关系,因此不必一起收养该子女。
3、共同送养的情形
收养法要求亲生父母双方都必须放弃自己的孩子供人收养,除非亲生父母中的一方身份不明或者找不到或者无法表达自己的能力,另一方可以单方面放弃孩子供人收养。但是,收养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找不到子女或另一配偶因为缺乏行为能力而不能表示同意,配偶一方可以单方面收养子女。正如不可能共同收养是因为生身父母中的一方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或因为没有能力,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没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共同收养也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使共同收养成为不可能来限制共同收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这种单方面收养不妨碍对儿童的收养,就应准予收养。
4、离婚后由谁抚养被收养的子女
离婚后,谁获得共同收养子女的监护权?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收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收养父母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和亲子女的规定执行。 当养父母离婚时,养父母仍有照顾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被收养子女的义务。
然而,在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正式的收养程序,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共同收养的子女监护权归谁?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属、朋友、群众或有关组织证明收养父母与收养子女长期同居的,即使不办理法定手续,也应将收养视为收养关系。 《司法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实际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实施收养法之前建立的实际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实际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是当事人因收养事实达成收养协议或同居而建立的。 事实收养的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这表明,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国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在收养法修改后,应当将事实收养纳入非法收养关系。 这一点在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收养法中也很明显。 过去,将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主义和公证主义结合在一起刑事和要素,已转变为一元论收养登记主义,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监督。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优先考虑调解,敦促当事人从人的感情出发,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通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当事人尽快完成收养程序。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法院也应积极寻找合适的收养人或联系当事人的亲友社会福利机构,以解决离婚后共同收养子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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