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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讲解遗赠抚养和谈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

时间:2022-10-04 11:05 点击: 关键词: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遗赠抚养

  遗赠抚养和谈轨制是中国特点承继立法的一个制造。这一轨制的设立,既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又对被扶养人的遗产问题做了约定处理和法律保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相关法律法规,请看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的讲解。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讲解遗赠抚养和谈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

  遗赠抚养和谈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和谈,根据和谈,集体所有制构造负担该国民生育死葬的责任,享有受遗赠的权力。”依据这一规定,所谓遗赠抚养和谈,是指国民与抚养人在被迫、互利的基础上,经由两边商议同等,由抚养人负担某国民生育死葬的责任,享用某国民遗赠的权利;而公民则享有受抚养人抚养终身的权利,负有将自己的合法财物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遗赠给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义务。从形式上讲,此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双务、有偿、互利性质的民事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更多的具体体现出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的思想境界。从遗赠扶养协议所固有的内涵来看,它主要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遗赠抚养和谈时一种双务、有偿的独特民事合同。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遗赠抚养和谈属于遗言承继的领域。它在消除法定承继的同时,又别于遗言承继和遗赠。所谓遗赠,是遗赠人生前自行抉择本人正当财物的全数或一部分,在本人身后无偿(有极个别是附前提的,如我国闻名作家沈雁冰去世前,绝笔将本人的大部分稿费捐献给中国文联,设立抵触文学奖)地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或企事业单元、群体整体等的双方法令行动,它不需求受赠方的许可即可见效。而遗赠抚养和谈则是一种两边的法令行动。依据和谈,受遗赠人唯独严峻遵照和谈并确切执行和谈中所规定的扶养责任,才能在遗赠人身后正当获得其遗产,遗赠人取得了按和谈规定受扶养人抚养的权力,就负有必须将本人的遗产赠给扶养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两边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遗赠人的遗赠与扶养人所尽之义务之间含有扶养老人的道德风尚,实质是一种不等价交换。这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特有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它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和遗赠的本质特征,因为该协议中的抚养人并非纯粹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才签订此协议,重要的是扶养人从革命人道主义出发,自愿承担照料孤寡老人的义务,而遗赠人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扶养人,只不过表示一点感激的心意罢了。所以说,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道德内容和一定的物质内容相结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扩大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范围,只就是我国继承史上还是一个创新。

  2、遗赠抚养和谈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遗赠抚养和谈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拥有必定财富的孤寡老人;另一类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国民或集体所有制构造。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别的构造都不具有遗赠抚养和谈的主体资历。遗赠抚养和谈的主体和其余民事法令瓜葛的主体相比较,拥有两大特色:(1)遗赠人普遍是无儿无女,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因某种缘故缘由不肯让法定继承人承继其遗产,抑或是不肯将遗产赠给别人(或构造)的孤苦老人。普通来讲,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年轻人,也不去不及成为遗赠抚养和谈的主体。这是由于扶养人抚养年轻的遗赠人的克日比拟漫长,而且遗赠人和扶养人都不能保证长期稳定地定居一处,更不能保证年轻的遗赠人因结婚或收养子女等原因得到法定扶养人的抚养。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会大大地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可行性,从而造成双方不应有的损失和纠纷,使遗赠扶养协议失去应有的积极作用。(2)扶养人的特殊性是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作为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可能性。因为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无法解除的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血亲、姻亲的基础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用不着遗赠扶养协议去规定。

  3、一直在抚养和谈的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

  遗赠抚养和谈的有偿和不等价性,抉择了此类和谈怪异的权力、责任内容:遗赠人享有扶养人对本人一生抚养(生育死葬、肉体安慰等)的权力,同时负有将本人遗产转让给扶养人的责任。扶养人必须按和谈规定执行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合法地取得遗赠人的遗产。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的独特性还表现在其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只能是遗产和生养死葬这两个方面,超出这两个范围的任何协议都不是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抚养和谈的见效、中止、撤销和终止的期限是特定的

  因为遗赠抚养和谈特定的权力、责任内容,抉择了它的见效、停止、撤销、终止的也拥有特殊性。遗赠抚养和谈的见效日期,普通来讲,采用行动商定方式的,只需两边当事人就和谈的首要内容商议同等时即可见效,而无须规定详细的生效日期。采用书面协议形式的,因为遗赠人只有在亟需别人扶助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的时候,才产生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向,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确定下来以后,遗赠人就负有不得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转移给第三人的义务;抚养人就负有承担供养遗赠人正常生活的义务。从此时起,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但协议真正生效和日期,应该是书面协议签名盖章之日方为生效。

  遗赠抚养和谈一经订立,就遭到法令的维护,双发当事人均不得肆意变换或解除。但遇到以下情形之一者,遗赠抚养和谈能够自行停止:(1)扶养人因丧失抚养能力或搬迁、定居他乡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2)扶养人限于遗赠人死亡的;(3)遗赠人有了法定继承人能尽赡养义务的。

  上列三种情形,都不是因为扶养人的错误而造成守约,以来是,遗赠人应根据扶养人所尽义务的详细情形酌情予以补偿。原定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废止。

  遗赠抚养和谈,在施行过程当中若有一方守约,以致和谈的连续执行成为不可能或无意义,则违约方应酌情赔偿受害者所受的丧失。同时,原协议既宣布撤销。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况:(1)遗赠人生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2)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

  上列两类造成遗赠抚养和谈撤销的情形,如系两边的错误,则视其各自职责的巨细,酌情赔偿对方的丧失。如许做的目标,是为了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严肃性。这种补偿是不可能与一般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中的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同日而语的。

  遗赠抚养和谈,与别的条约分歧的地方还在于它的终止克日的特殊性。遗赠抚养和谈的终止前提是仅有的,遗赠人的殒命。人得天然殒命是一种天然征象,他有其本身的逻辑,任何人,任何法令不克不及展望失掉和干涉干预患了。是以,扶养人对遗赠人履行义务,一直要等到遗赠人死亡之后,办完丧事才算终止。这些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与此同时,扶养人享有权利—取得遗产也自此时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扶养人履行义务和取得遗产在时间上绝对分开的,义务的终结才标志着权利的开始。因此,扶养人往往要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享有权利。而在此之前,只是不断地尽义务。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讲解遗赠抚养和谈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

  5、遗赠抚养和谈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泛博屯子,经济、文明比拟落伍,一些孤寡老人或因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或后代本身诸多艰苦,难以照顾老人。遇到这类情形。以往的做法是:让这些老人吃“五保”。从实质上看,这充沛表现了社会主义轨制得非常优越性,但从形式上看,它还有许多不完整的处所。由于“五保”仅仅是从经济上保证孤寡老人的物资生存,至于这些老人的平常生存是否自理,精神上是不是寂寥,就很少有人或有精神过问了。然而有些老人口袋里很有积储,他们需求的只是平常生活上的扶直(如挑水、大米等)和精神上的安慰,可是,光靠“五保”轨制不克不及解决这些题目。有鉴于此,有些孤寡老人自动与别人或集体所有制构造签订行动的或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老人的生养死葬都由扶养人负责,扶养人因此取得老人的遗产。这样一来,遗赠扶养协议就起到了弥补社会救济措施的不足的作用,有利于孤寡老人度过幸福的晚年,同时也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也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由于农村特定的环境使然,遗赠扶养协议比较适用农村。而在城市,由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加之经济、文化发达,交通方便,社会救济措施也比农村全面、得力,更重要的是:城市中那女差别相对缩小,养儿养女都一样能养老。所以,遗赠扶养协议在城市的“市场”不大。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讲解遗赠抚养和谈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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