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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抚养权争夺、子女探视权纠纷起诉、申请抚养权变更、孩子抚养费支付纠纷、监护权转移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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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谁来抚养借生的孩子?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2-24 09:01 点击: 关键词: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子女抚养

  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在被介绍给离婚女子田霞(化名)后,于1994年9月结婚。1996年3月16日,这对夫妇生下了一个儿子,张强在一胎政策下生产后不久就进行了绝育手术。2000年2月5日,这个孩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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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3日,迫切需要儿子的张强与另一名农民工咸顺(化名)签订了“养育协议”,委托自己“养育”妻子,并要求成功后终止与妻子的关系。协议当晚签订,尽管天下张强反对,由自己在外面“放哨”,让第一顺被迫与 Tianxia 发生性关系。

  同年10月,张强在发现田怀孕后,安排她回家分娩。2001年3月,田生了一个女婴。由于张强不高兴田生了一个女孩,而且田拒绝向张强索赔,张强一直拒绝给孩子起名字,也不给孩子上户口,相反将田赶出了家门。田霞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两人要求抚养子女。本文对子女抚养负担的研究,我们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子女抚养费应由贤顺和天下承担。孩子是先和田霞发生关系后生的孩子。田霞是孩子的生母,自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贤顺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亲应当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直至该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在孩子已由田某抚养的情况下,田某抚养孩子有困难的,可以以孩子监护人的名义索要孩子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种观点:小孩的抚养费由先顺、田霞、张强共同承担。张强在第一个儿子车祸死亡后,本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术”,从而和田霞生育第二胎,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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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张强却置六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先顺为妻田霞“配种”,并签订了《配种协议》,协议当晚,张强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风”,让先顺强行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侵犯了田霞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国家对妇女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

  纵观全案,张强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张强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田霞因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田霞怀孕后,经十月怀胎,将小孩分娩,而没有将小孩打掉,所以田霞也有过错,又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自然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于先顺当然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孩子一旦出生,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应该一视同仁,任何人都不能伤害或歧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是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孩子怎么了?该饿肚子了,却拿不到应得的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显然,本案中的孩子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受到我们的保护,并且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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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认为,养孩子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把他养大更是难上加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二种意见从根本上保证了抚养孩子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有利于打击这种荒谬的故意违法行为,有利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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