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当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父母协商一致
当父母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可以由双方自行决定。协商一致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孩子的监护人、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探视、交往等事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孩子的权益,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仍然无效。
二、父母无法协商一致
当父母无法协商一致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意愿、父母的条件和其他具体情况,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的抚养、扶养和教育等事宜。”
因此,在父母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在裁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时,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孩子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意愿:尤其是孩子的意愿,法院会比较重视。如果孩子已经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可以自主决定归属权;如果未满18周岁,也可以表达意愿,法院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但并不是绝对决定性的因素。
2.父母的条件:包括父母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工作和生活稳定性等。
3.其他具体情况:包括孩子与父母的亲密程度、父母的家庭环境、互相配合程度等情况。在具体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各个因素,综合考虑后做出裁决。
在深圳市,有关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司法解释如下:
1.关于“儿童意愿”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儿童归属问题时,应当重视儿童意愿,但意愿并非绝对决定因素。在权衡儿童意愿的同时,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成长环境、性格、偏好、家庭背景、父母双方的教育和扶养条件等因素作出裁判。
2.关于“父母经济条件”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儿童归属问题时,应当重视父母经济条件的好坏,但不能因为一个人经济条件好而就裁定孩子归属于该人,应当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兼顾父母的经济条件以及他们对儿童的关心和能力。
3.关于“探视、交往”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探视、交往应当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2)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需要,实行有计划、有分层、有阶段的探视、交往;(3)充分考虑父母的工作、生活、经济等实际情况,减少对其生活的干扰。
在深圳市,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的判决,法院会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并综合评估,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原则。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争议。父亲要求孩子归其抚养,而母亲则要求自己抚养孩子。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父亲虽然经济条件较好,但长期不在家,无法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同时对孩子的情感关怀也较少。
而母亲虽然经济条件较差,但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有较强的抚养能力和情感关怀。此外,孩子也表达了想要和母亲在一起的意愿。基于以上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并规定父亲有每周固定时间的探视和交往权。
以上案例表明,深圳市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归谁的案件时,注重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并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孩子抚养权归谁并没有固定的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权衡和裁决。在深圳市,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依据,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应当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减少对其生活和成长的影响,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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