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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抚养权争夺、子女探视权纠纷起诉、申请抚养权变更、孩子抚养费支付纠纷、监护权转移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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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抚养子女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深圳抚养权争夺案件律师

时间:2021-02-08 11: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深圳离婚律师

  1.抚养孩子的问题。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 【案例1】一男一女因意见不合离婚。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有分歧:少妇B认为孩子的男方有不良习惯,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男方认为离婚是B提出的,所以B在抚养孩子上要做出让步。

离婚案件抚养子女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深圳抚养权争夺案件律师

  【分析】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正在哺乳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因哺乳后抚养子女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与父母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条件,扶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对孩子的健康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准予。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由此可见,本案将孩子判给女方是合理的。

  【案例2】2000年,法院判决A和B离婚,孩子C由母亲B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A组建了新家庭。离婚后心情不好,B经常拿C出气,打骂他。2001年,B因车祸致残,哥哥一家照顾日常生活。A看到B无力抚养C,就让他抚养孩子,B不同意。2002年,A向法院申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院的决定是谁养谁养,一般不能改变。但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是可以健康成长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抚养子女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作了一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实施虐待,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二种情况,变更抚养权的主张应予支持。

  2.想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案例】甲、乙双方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双方住在甲省乙市丙区,该区有丙区法院、乙市中级法院和甲省高级法院。我们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由上一级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地理上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c区法院是主管法院。

  3.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决定撤诉或视为撤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吗?

  【案件】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此案后,举行了庭审。庭审期间,甲方因甲乙双方发生口角而愤然离开,无视法官的建议。因此,法院裁定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两个月后,A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离婚诉讼中,在法院裁定允许撤诉6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对原诉讼请求提起新的诉讼。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证明有新情况、新原因。但非退股方不受此限制。这里的新情况、新原因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导致谋杀、自杀;或者发现对方有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行为。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证明有新情况、新原因,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此时B提出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制。

  4.上诉期间,离婚一方可以再婚吗?

  【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甲方不服离婚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B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分析】上诉期间,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离婚判决通过上诉期后,婚姻才正式解除。否则,在上诉期间,一方与第三人结婚,即构成重婚。这违反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5.女方终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案例】A男B女2000年结婚,生了个女儿,然后B又怀孕了。因为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丈夫同意就做了人工流产。一个男人发现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不得在孕期、产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适用此限制。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男方不得在孕期和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女方可以提起,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请求,则不受此限制。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接受”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有严重、紧急的理由不能共同生活,如一方可能危及另一方生命或者女方怀孕是与他人通奸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接受该男子的索赔,以防止冲突加剧。

  6.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甲男乙女结婚,签订忠诚协议。后来B女发现A男与另一人有染,违反忠诚协议,按约定起诉法院赔偿50万元。

  [分析]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中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协议且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质上,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符合婚姻法精神。而且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7.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有权要求赔偿吗?

离婚案件抚养子女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深圳抚养权争夺案件律师

  【案例】一男一女是夫妻。因为家庭琐事的矛盾,女方愤然回到娘家,期间做了人流手术。一男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一女子B赔偿2000元擅自堕胎精神损害赔偿。【分析】女A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关于生育权和非生育权,国家法律赋予妇女决策权。女B堕胎合法,女B精神损害不赔偿..

  8.离婚时发现对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 【案例】夫妻关系不和谐。甲方多次提出与乙方离婚,乙方坚决反对。a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b发现后非常生气,告诉A:既然要离婚,他家里所有财产一分钱都不拿,全部卖掉。问:怎么处理?

  【分析】离婚时一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离婚案件中,一方发现对方可以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及时向法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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