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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深离婚律师解析结婚未满一个月丈夫出轨

时间:2021-12-28 13:20 点击: 关键词:深圳资深离婚律师,婚外情

  案情介绍

  魏女士和赵先生于2020年7月相识,12月初领取结婚证书。即将开张新婚生活的魏女士于12月底发现,与丈夫办理结婚手续后,竟出轨其前女友高女士,并承诺将与高女士离婚。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要求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离婚赔偿金。最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三个人均分姓)

 

  赵先生和前女朋友,于2020年年初分手。后来赵先生和魏女士相识相恋,并在2020年底领证结婚,但没有举行婚礼。领了证后不久,赵先生却出轨了她的前女友高女士。应高女士的请求,赵先生表示,自己肯定会和魏女士离婚。随后,赵先生和魏女士的关系急剧恶化,在领取结婚证书20天后,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魏女士于2021年1月初搬离赵先生家,回到娘家居住。

 

  在一次对私家车行车记录进行整理时,魏女士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丈夫的离异行为对魏女士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夫妻关系面临破裂。她认为,赵女士的越轨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向自己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听审期间赵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原告。赵女士提供的录音中,赵先生否认与高女士有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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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的结果

  法庭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重大过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属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是婚姻法领域侵权责任的延伸体现。

 

  本案件中,魏女士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赵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承诺将与魏女士离婚。尽管赵先生否认他有不正当的婚外情,但承认在结婚前曾与魏女士有过婚外情,而有关录音是在与魏女士结婚后,赵先生就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

 

  鉴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感情基础比较薄弱,确认恋爱关系后几个月便登记结婚,而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法院酌情确定赵先生赔偿魏女士离婚损害赔偿款数额。

  最后,一审宣判被告人赵先生与魏女士离婚,并向魏女士支付了离婚赔偿金。

 

  深圳资深离婚律师分析

  首先,夫妻之间的忠诚度是良好家风的重要内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违反忠实义务者给予补偿。

  我们的家庭要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妇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丈夫和妻子都应该遵守彼此忠诚、互相照顾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义务,必然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处于物质性和精神双重伤害。为此,必须要对受损方进行处罚,并使无过错方的受损权得到补偿和救济。在婚姻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救济,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的必要条件。

 

  其次,“越轨”行为构成《民法》中“其他重大过失”的规定,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引入的,《婚姻法》第46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一)重婚的;(二)与另一方同居的;(三)发生家庭暴力的;(四)虐待行为;抛弃家庭成员。

 

  该条所用的是例举式规定,限制了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如一夜情、嫖娼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即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但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伤害极大。而像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却忽略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在没有裁判依据的情况下,很难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91条针对司法实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一)重婚;(一)与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四)虐待;抛弃家人;(五​)有其他严重过失的人。在《婚姻法》第46条中,除部分文字上的修改外,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兜底条款“有其它重大过失”,这种兜底性条款的出现,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了很大的包容性,不再局限于原来四种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

 

  本案件中,尽管双方认识时间比较短就有闪婚的情况,但是感情基础薄弱并不是夫妻一方可以出轨的原因,更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对无过错方因此免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支持原告魏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原告支付离婚赔偿金,现已生效。深圳资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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