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和被告王在朋友介绍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开始同居。然后张怀孕了,双方都登记结婚了。登记后不久,王向妻子承认自己患有某种传染病几年,并长期服药。虽然王坚持自己的传染病不在传染期,但感染张及其腹部胎儿的可能性很小,最终证明张没有被感染,但张仍然无法接受丈夫患传染病的事实。虽然他们的关系一直很好,但经过几次挣扎,张决定终止妊娠,起诉法院撤销婚姻。
审判依据
据了解,王的传染病并非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虽然被告王患有传染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不再在传染病期间。因此,如果原告起诉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原告起诉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充分了解了事实。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传染病的事实,原告应在知情后一年内起诉法院撤销婚姻并予以支持。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福山婚姻知名律师说法
民法典实施后,原告不仅将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从而获得维权最有效的途径。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法院最终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深圳福山婚姻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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