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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师说家庭婚姻纠纷案例

时间:2021-12-31 16:3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师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庞某某(男,60岁,绥阳县某镇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要求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原因是庞某某外出打工时,妻子王某某与彭某某同住,并把孩子也带到彭某某家,同住。了解到这件事后,庞某某回家与王某某沟通,王某某表示自己要和彭某某一起生活,要求庞某某和她离婚,但是庞某某希望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不想离婚。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因此请求调委会调解。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庞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是否合法,王某某与他人同居是否涉嫌重婚?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怎样分担家庭债务?

 

  调解程序

  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非常重视。由于案件双方属于某镇,但又各自属于同一乡镇,调委会经过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具有调解经验、调解能力强的4名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

 

  经过调查,调解员得知王某某和庞某某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识,并一同返回贵州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因为王某某体弱多病,而且经常生病,庞某某通过打工挣来的钱大部分都用于医治王某某。由于王某某没有身份证,办不到结婚证,两人就这样住了十多年。因为年龄差距造成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妻子沉默,很少沟通。如今,王某某不愿再与庞某某生活在一起,趁庞某某外出打工时与当地居民彭某某同住,庞某某回家后明确表示不愿与庞某某同住。
 

  庞某和王某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在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又生了一个孩子,应当是事实婚姻。多年给王某某看病,为了生活付出了很多,所以王某某虽然出轨了但他还是希望王某某回到自己身边继续一段生活。

                                             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师说家庭婚姻纠纷案例

 

  又王某某说庞某某不给他生活费,而且庞某某喜欢玩牌,又动手打她,使她不愿与他生活在一起,但自己愿意独自抚养女儿,不要他支付抚养费。
 

  调解人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不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争议中,庞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考虑到王某某的坚决态度,已没有和解的可能。调解人员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人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的为双方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和解结果

  当事人订立的调解协议

  1.庞某某和王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一切债权债务由庞某某承担;

 

  2.庞某某与王某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庞某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承担;

 

  3.庞某某可以随时拜访女儿庞某某。

 

  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师评析

  本案件在事实婚姻认定中难度较大,其调解结果对今后双方生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案件根据《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可以作为调解成功的“突破口”。镇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也有情,情暖人心。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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