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矛盾和父亲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孩子以后还需要承担对父母的抚养义务吗?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裁定:父母离婚协议无效,子女仍需履行抚养义务!
案件回顾
签订不赡养协议,母亲反悔控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原告徐某和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定合同之日,余某便收拾好自己的物品,与新婚妻子一起离开父母,此后再也没有尽人子之责。
在2020年年初,徐某先生的身体状况有问题,动过两次大手术,住院几次。其间,兄弟4人一起去请余某,希望他可以去探望父亲,以缓和父子关系。而余某则以协议为理由,拒绝探视父亲。
2010年12月,徐某在操持丈夫后事后,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了开化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的医药费。
争议焦点
签了所有的协议,又没有财产分割,为什么还要赡养?
承办法官在审案后,多次联系余某,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缓解两人关系,但余某态度异常坚决,争辩说,他本人与父亲订立了一项离婚协议,同意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不负担父母在生活中的所有费用.由4兄弟照顾,因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法庭裁决
抚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协议免除。
经法院审理,开化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负有扶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抚养。抚养义务不得附带任何附加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孩子有经济困难.抚养其他子女则免予抚养。
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在双方达成的不让孩子对父母抚养义务的协议中,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还需要承担抚养父母的义务,于是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的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医药费的五分之一。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说法
天然的亲缘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的,更不能通过公告、协议等方式解除。如果养父母与成年抚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则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但是养育的孩子是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仍然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条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26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除强制条款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外。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条赡养人应履行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抚慰等方面的义务,照顾其特殊需要。抚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
第15条第一款扶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于有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支付医药费。
孩子对老人的抚养义务是什么?
1.妥善安排老年人住宿。为老年人居住的居住环境不可太差,老人本人有房屋,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更改房产名称。房屋需要修理时,孩子们必须修理。
2.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从心的劳动。老年人应当安享晚年,孩子不能要求老人做重活,有能力的可以适当做,当是锻炼身体。
3.不得因放弃继承权或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4.不应妨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孩子不能因为老人的婚姻改变而消失。
5.孩子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尊重父母.关心父母,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给予父母帮助。家长生病的时候,有义务照顾老人,带老人到医院检查,让老人的情感得到慰藉,愉快地享受晚年。深圳福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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