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家公司的老板给了比他小31岁的情人豪华轿车、貂皮和其他财产。妻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法院裁定,老板的情人将退还59万元。
案件情况
2006年,54岁的苗先生与妻子马某登记结婚。
2014年底,苗先生的公司召开了年会。31岁的曲女士在年会上表演,遇到了62岁的苗先生。从那以后,他们一直保持着婚外情。
与此同时,苗先生向曲女士买了一辆48万元的卡迪拉克车,并缴纳了5万元的购车税。由于资金不足,苗先生还向他人借了30万元,同意支付5万元的利息
。
此外,苗先生还花了2万元买了貂皮。曲女士的母亲在生日那天买了1万多元的项链。曲女士的父亲在生日那天买了2000元的手机,帮助曲女士给了哥哥4万元,通常给曲女士一些零花钱。曲女士承认,苗先生在她身上花了65万多元。
之后,苗先生与曲女士分手,苗先生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曲女士诈骗。
赠与无效的情人需退还59万元
马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曲女士和丈夫苗先生起诉法院,确认苗先生给曲女士的60万元无效,并要求曲女士返还60万元。
法院认为,曲女士和苗先生的年龄差异很大。曲女士知道苗先生有配偶,并作为情人与他沟通,并向苗先生索要汽车、貂皮等钱。他的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主观上不是出于善意。
在没有证据证明苗先生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的前提下,可视为苗先生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苗先生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无效,曲女士应返还当时购买的车辆、貂皮等物品的对价。
普兰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苗先生向曲女士赠送59万元无效;曲女士返还马女士59万元;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说法
阅读上述案例后,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的划分,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具有法律效力。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财产:
1.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
6.其他财产应属于一方。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得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自己。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适用于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达成协议的,第三人知道协议的,应当清偿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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