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终止引发的彩礼纠纷。
案件情况
朱的儿子刘晓华于2017年11月与鲁(女)相识,然后自由恋爱,于2018年1月18日订婚。订婚时,鲁的彩礼按照民俗支付1万元,但双方尚未登记结婚。
2018年6月8日,原告儿子刘晓华驾驶汽车乘坐鲁某前往南门立交桥西侧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晓华受伤,在医院抢救后当天死亡。因此,鲁某被要求退还1万元的彩礼。鲁某表示,1万元的彩礼已经支出了大部分,相关票据如下:家用百货公司900元,婚礼用品3000元,婚纱照8000元,装修材料3500元,医院费用45420元,购买家具18000元,油工、瓦工5200元,结婚戒指14000元,共98020元。朱某认证医疗费用4.3万元以上,其他费用3万元,共7.3万元。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分析
朱的儿子刘晓华在与鲁签订婚约时,给予对方1万元,这是一种以婚姻为目的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该财产应被视为民俗习惯中的彩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朱的请求得到了支持。双方订婚后,为了筹备婚礼,向朱的儿子支付约7.3万元的医疗费用,朱同意扣除,无需返还。其余2.7万元被告鲁应返还原告朱,但由于鲁不能与朱的儿子结婚,因交通事故死亡,部分支出用于婚礼用品,因此酌情支持返还约1500元。本案是婚姻财产纠纷案,关于购买家具、钻石百货商店、家居装饰等事项,可以另案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说,返回新娘的前提是接受新娘的过错,不能结婚,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男女没有法定婚姻登记,新娘纠纷后,除非女人有证据证明新娘因为男人的过错(如男人故意伤害女人),可以抵消新娘或不返回新娘。深圳福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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