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1985年,原告和被告范在福田区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被告唐以原告儿子的名义租用房地产,后两名被告发展为恋人。
2013年8月24日,被告唐终止租赁合同,与被告范租了另一套房子,双方保持了婚外男女关系。
2018年4月,原告得知,2017年3月6日,被告范通过银行转账赠与被告唐10万元。被告范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范的赠与违反了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范向被告唐转移10万元作为礼物关系,被告范否认这是一种礼物关系。被告范主张该款项是外人范向被告唐借款的资金。资金流向为:2017年3月6日,外人范通过妻子钟的账户转移给被告范。同日,被告范将上述款项转移给被告唐。
2017年5月6日,被告唐某将10万元转入案外人范某1账户。案外人范某1确认案件涉及10万元借给被告范某,并承认被告范某通过朋友账户还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件涉及被告范10万元,也不能证明被告范给被告唐,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确认被告范和被告唐赠与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终止、终止、撤销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导致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总是被告第二次转移可以证明存在贷款关系,这不是礼物。深圳福田婚姻律师
婚前财产在法律上是否算夫妻共同 | 深圳婚姻法律师来讲讲夫妻共同财 |
深圳办理离婚律师带您了解夫妻共 |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能否要回 |
夫妻共同财产中父母为子女买房出 |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