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一方误认为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强迫另一方进入精神病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情况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在共处期间乙女怀疑甲男与其同僚丙女有不当往来,此后乙女常常借故与甲男吵架,并多次做出让甲男不理解和情绪反常的行为,以发泄内心的不快。甲男怀疑乙女精神不正常,多次去找医生,四处散布乙女患有精神疾病的讯息,最后医生协助甲男强行把乙女送到医院,也没有通知乙女家属,等乙女家属知道后,才帮她出院。离开医院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甲男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法庭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无争议,但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却有不同的处理意见。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大都混杂在一起,分不出你我,也无分与必要,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个人财产,这是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必要保障。尽管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但是任何一方的人身自由、财产的独立性都没有改变,如夫妻约定的个人所有权已经被社会广泛承认,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人格的独立性仍然存在,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此外,甲男强制将乙女送进精神病医院是一种非法强制性医疗行为,也包括侵犯了乙女的人身自由,对其中甲男实施限制或剥夺乙女身体自由的行为,造成乙女人身自由损害的事实,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心理,所以甲男所犯下的罪行仍被怀疑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确可构成侵权,但数额不能过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认为法院亦应依职权作出相应调整。深圳福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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