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共有财产,那么,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夫妻对共有房屋价值不一致并申请估价的法院如何处理呢?福田婚姻律师为你解答:
离婚时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离婚财产分割时有一个误区,以为财产分割是以购买房产时的原合同价格为准,其实不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根据财产的现值,而不是购买时的价值来分割财产。离婚财产时,按购房款计算分割是错误的。
房产的市场经济价值分析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一方向受诉法院可以申请评估并预交评估管理费用(也有的法院工作要求我们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缴纳评估成本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研究评估金融机构发展进行教学评估作价,以该评估结果报告确定的房产公司价值体系作为一个分割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评估财务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离婚后,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评估费。
夫妻对共有房屋价值不一致并申请估价的法院如何处理?
一些地方法院有明确的答案。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分割后的共有房屋价值有不同意见但不申请估价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申请。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以促使各方申请委托评估。经澄清后,当事人仍未提出索赔,法官可以征求房地产中介或估价公司的意见,综合各点作出决定,并在判决文件中说明理由。
过错方在离婚问题时会少判财产吗?
过错方一般会少分财产,离婚财产争夺过程中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这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个原则。无过错方提供有过错一方有过错的证据材料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相关材料进行判决,如果情况属实法院将会判决更多部分的财产给无过错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问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定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一般是夫妻双方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企业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进行第三项内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六)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夫妻关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规定情形十分之一的,为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一方因身体损伤取得的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企业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日常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福田婚姻律师整理的关于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分配的一些问题。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福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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