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对彩礼要求,但是民间还是有彩礼的风俗,深圳坪山婚姻律师带你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和李是相亲时认识的一对年轻夫妇。相亲当天,因为双方都没有意见,他们见到了父母,订婚了。订婚当天,张给了李10100元的会议礼物。之后,每逢中秋节和新年,张都提前准备好香烟、葡萄酒和礼物送到李家。他经常给李送化妆品和衣服。一年多后,他们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张一次性给了李6万元的彩礼。后来,由于双方的矛盾,他们分手了。张愤怒地起诉法院,要求李退还1万元的彩礼(会议礼物10100元,彩礼6万元,各种节日送的烟酒、礼品给李买的化妆品,衣服29900元)。
李在法庭上辩称,他确实收到了10100元的会议礼物和6万元的彩礼。然而,由于张不同意结婚,李不同意全额返还彩礼,只同意部分返还。对于张主张的烟酒、礼品和化妆品,衣服在恋爱期间是礼物,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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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婚姻财产纠纷中的新娘是为了结婚,根据民间习俗,男人在婚前支付女人的贵重礼物和礼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按照习俗返还新娘的,收到新娘的一方应当酌情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张和李建立了婚姻关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张根据当地习俗支付新娘,李应当酌情返还。在原告主张的新娘中,烟草和酒精是礼仪礼物,是消耗品,不应认定为新娘;衣服、化妆品,属于张表达情感礼物,是消耗品,不应认定为新娘。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张给李的彩礼是:彩礼6万元,见面礼10100元。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应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金额、是否有子女、财产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终止了婚约。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生孩子。根据上述因素,李的彩礼返还比例为7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深圳坪山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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