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同林鸟,互相扶养是义务!深圳坪山婚姻律师为您带来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肖和被告滕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了一个女儿,收养了一个女儿(已成年)。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每月1050元的社会保障,体弱多病,门诊费用往往从几百元不等。被告是××中心的一名小学教师,月收入约为3000元。双方现共同在金堂县租赁。原被告自2012年3月起分居,各自的收入由他们自己控制。租赁房屋的租金、水、电、气费由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起,原告病情严重,服药多年。被告无视原告,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夫妻援助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1500元的医疗费。被告辩称,原告现在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子女支持,不需要被告支付费用。
深圳坪山婚姻律师分析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src="/uploads/litimg/IMG_8189.jpg" title="深圳坪山婚姻律师分析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法院认为
夫妻有义务互相支持。当一方不履行支持义务时,需要支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支持费。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月收入只有1050元,低于被告月收入3000元,现在原告年老体弱,经常有门诊费用,部分门诊费用不能在医疗保险报销,门诊费用占收入的很大比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现有生活条件已达到被告的支持,被告应履行支持义务。根据原被告的收入状况和差距、身体状况、子女支持等实际情况,最好确定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的支持费。
法院判决
自2013年6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元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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