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谈未婚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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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社会观念的进步,未婚同居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旦双方离婚,子女都归谁,还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解决这类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
最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卜(pú)某(女)与李某(男)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开始同居,并在此基础上顺利生育一子胡某。双方订婚,并在婚后按照乡村习俗举行婚宴。同居期间,李某对卜某感情淡漠,在卜某怀孕期间置之不理,不管怎样,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陪护、产检,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产前检查费用给卜某用于产前检查。并且李某因工作太忙,不方便照顾卜某,将卜某送回其母亲的亲家居住,并以各种理由不让卜某回到共同居住的地方居住;自从孩子胡某出生后,李某没有对孩子履行抚养费的义务,就把卜某送回自己的家中。由此,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李某支付因生育子女胡某产生的费用3359.50元,购置母婴用品所发生的费用23448.60元;2.子女胡某由卜某抚养,张某每个月支付孩子胡某2000元抚养费,一直到胡某年满18岁时为止。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造成危害或歧视,卜某,二人未按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其所生男童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控方卜某和被告李某负有抚养义务。胡某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为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且胡某现未满两岁,由身为母亲的卜某抚养子女较为合适。
最后裁决
一、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生育的儿子胡某均为原告抚养;
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原告卜某至2021年8月生育和抚养胡某的费用12756.08元;
三、被告李某从2021年9月起,每月28号之前,向原告卜某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胡某年满十八岁为止。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分析说法
现在,法院每年都会受理许多关于同居关系的争议。其中一些涉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共同分配,另一些则涉及抚养子女的问题。在鼓励非婚生育的同时,非婚生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抚育方面,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论父母是否已登记结婚,或父母是否在同居期间,父母均应对未成年妇女承担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危害或歧视。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元不等。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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