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要求,法院最终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其中一个标准是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感情破裂是一个相当主管的概念,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分析案例为你解答。
家住四川的张某和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他们在生活中经常吵架。自1998年以来,虽然他们还住在一起,但他们都住在自己的房间里,经济已经完全分离,双方再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2001年,张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双方的情况,外界对他们是否分居两年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龚某都住在一个房间里,外人也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没有分居。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两人都住在一个房间里,但他们从来没有发生过性行为,他们的收入分别支配,他们也住在自己的房间里。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分开了。
最后,法院裁定双方完全独立,构成分居,然后判决离婚。
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还有很多,所以要综合考虑男女结婚的基础、婚后关系、离婚的原因、和解的可能性等因素。
实践中可视为夫妻关系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形如下:
1.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相关治疗后不能治愈。
2.一方在外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过教育完全无悔。
3.一方有家暴倾向,殴打、捆绑、伤害、拘禁对方,或虐待、遗弃家属等。
4.一方有赌博、懒惰等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不能继续生活。
5.双方结婚比较草率,缺乏了解就结婚,但婚后没能培养夫妻感情。
6.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再分居满一年。
7.一方下落不明已满2年,仍无音信,另一方要求离婚。
以上七种情况都可以根据离婚情况进行处理。此外,一方婚前可能患有麻风病、艾滋病、梅毒等疾病,婚后仍未治愈。或者一方已经嫁给了其他人,属于重婚。这种婚姻直接无效,甚至免除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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