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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产纠纷律师谈丈夫私下将夫妻共有汽车转让给他人

时间:2022-04-12 13:33 点击: 关键词:深圳财产纠纷律师,共同债务

  该男子私下将价值10多万元的北京现代汽车转让给第三方,妻子发现后将该男子告上法庭。最近,彭州法院受理了争议。经审理,该男子与第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返还车辆。下面深圳财产纠纷律师带您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3月7日,高开车回娘家看望孩子,把车停在小区里。第二天早上,高发现车不见了。经过多次寻找,他于3月9日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车钥匙本人一把,丈夫陈某一把。现在他们正要离婚,怀疑是陈开车走了。。调查社区监控录像后,证实陈开车离开。

 

  3月9日,陈某将车辆转让给自己的名字。第二天,他将车辆转让给了他的嫂子杨,并与他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他同意:自己的车辆以95000元转让给杨。付款方式:转让当天现金支付,扣除杨贷款9万元,应补充5000元现金。车辆转让手续完成后,陈向杨发出收据,说杨的车款5000元。

 

  高认为,陈未经同意将车辆转让给杨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杨知道车辆不是陈个人,但仍转让,恶意串通,转让行为无效,于3月26日将丈夫陈告诉彭州法院,要求陈与第三方杨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方杨返还车辆;被告和第三方杨赔偿5000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陈辩称,将汽车转让给杨是经高同意的,转让程序合法;将汽车转让给杨是为了偿还夫妻欠杨的共同债务9万元。收到杨支付的5000元和退款借据后,他撕毁了借据,与杨没有恶意串通。

 

  第三人的辩称意见与被告陈一致。为了证明他的主张,杨颖申请了李,吴出庭作证。李和吴是被告陈的亲生父母,也是杨的公婆。

 

  在审判中,李说,原告高和被告陈第一次向杨借钱是在2009年7月和8月,吴说第一次借钱是在1990年7月和8月,然后改为2009年7月和8月。两人都说,被告每次向杨借钱都有原告和被告,杨和杨的丈夫和他们在场,是现金交付,被告陈向杨借钱,原告高没有签字。

                                             深圳财产纠纷律师谈丈夫私下将夫妻共有汽车转让给他人

 

  裁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诉讼车辆是原来的,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转让给自己的名义,然后转让给第三的行为无权处罚,侵犯了共同所有人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人李、吴陈述的贷款时间前后矛盾,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向杨借款9万元的借据。因此,被告和第三人称被告夫妇共同在第三人处借款9万元的事实不予确定。

 

  第三人杨作为被告的嫂子,知道汽车是原来的,被告的共同财产,在原告没有签字批准与被告达成车辆转让协议,车辆以其名义转让,不是善意的。

 

  综上所述,陈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车辆属于无权处置,处置行为未得到共同所有人的认可,受让人不善意,有偿争议车辆,不能适用善意获取制度取得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2015年10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在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第三方,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纠纷屡见不鲜。损害一方能否从第三方处回收财产的关键是第三方取得财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置权人将房地产或者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房地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时善意;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房地产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交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陈和第三方杨已经完成了车辆的转让程序,但杨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不是出于善意,也没有以合理的价格支付,所以第三方杨不能根据善意获得系统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应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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